|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 为了加强北京市再就业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要求和财政部、劳社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区(县)两级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是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第三条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国有企业搬迁需安置的人员; (五)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数量大、任务重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 (六)区(县)、局和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第二章 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列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资金。 (三)由社会各界捐赠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 (四)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市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费、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对财力困难区(县)再就业项目的专项补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