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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2-9-4
【法律文号】:市劳动局 【执行日期】:1982-10-1
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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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工厂企业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护
  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
  报告》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
  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工厂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
  门会同工会组织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 工厂企业应按年编制以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以实现安全生产与文明生产,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
  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是生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生产
  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生产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部门督促执行。劳动
  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与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同样考核。
  第二章 计划的依据与范围
  第七条 工厂企业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发布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指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针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
  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革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
  (四)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改善劳动条件的决议和群众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
  (一)以防止工伤、火灾、爆炸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以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卫生技术措施;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四)劳动保护科研和宣传教育设施;
  (五)女工保护设施;
  (六)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第九条 工厂企业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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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确保抗震救灾期间空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的通知
·关于颁发十五个职业(工种)鉴定规范修订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0年本市劳动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各区、县、局劳动保护干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水产系统造船业部分工种列为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批复
·上海市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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