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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5-19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复[2003]189号 【执行日期】:2003-5-1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复[2003]189号
【字体:  
关于存档职工外出学习期间如何缴纳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存档职工学习外出期间企业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示》(房劳社字[2003]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批复如下:
  据你局有关部门了解的情况,北京燕化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995年6月将人事档案放入公司后即自费出国学习,1999年7月回国。自1995年至今从未在公司工作,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没有给刘某支付过劳动报酬,从而无法提供原始的工资收入凭证。因此,不能以人事档案存放在公司为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为刘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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