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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存档职工学习外出期间企业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示》(房劳社字[2003]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批复如下: 据你局有关部门了解的情况,北京燕化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995年6月将人事档案放入公司后即自费出国学习,1999年7月回国。自1995年至今从未在公司工作,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没有给刘某支付过劳动报酬,从而无法提供原始的工资收入凭证。因此,不能以人事档案存放在公司为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为刘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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