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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 要求。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研 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就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生 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或者成立涉及上述事项的社会监督机构时 ,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对就业、劳动报酬、物价、安全生产、生活福利、社会 保险、职工队伍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向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和科学管理,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 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 技术协作活动,鼓励和保护职工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总结、推广 先进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职工 ,引导职工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观念,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主 人翁责任感,帮助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主义 公德。 第二十条 工会对职工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职工依法规范自己的行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协助有关方面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加强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和各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增强职工的就业能力 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 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 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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