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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工会有权调查、核实,与 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谈判。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 会。 政府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工会有权要求予 以纠正。 企业破产的,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工会应当提出意 见。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和职工协商;违反有关 规定的,工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一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设施 和制度,或者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 当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 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的,有权提出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 工会有权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可以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 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职工最低工资、最低 生活保障线的实施。 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及其女职工 委员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十六条 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调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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