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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5-2-8
【法律文号】:十届市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执行日期】:1995-5-1
市人大常委会
十届市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字体:  
上海市工会条例

  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工会有权调查、核实,与
  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谈判。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
  会。
  政府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工会有权要求予
  以纠正。
  企业破产的,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工会应当提出意
  见。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和职工协商;违反有关
  规定的,工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一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设施
  和制度,或者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
  当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
  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的,有权提出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
  工会有权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可以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
  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职工最低工资、最低
  生活保障线的实施。
  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及其女职工
  委员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十六条 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调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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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琼山市商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诉(琼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本省相关法规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工会条例(2002年修正)
·上海市工会条例(修正)
·上海市工会条例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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