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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8-20
【法律文号】:十届市人大常委会38次会议 【执行日期】:1998-1-1
市人大常委会
十届市人大常委会38次会议
【字体: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家、行政、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二)督促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编制、落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审查用人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的工程技术措施;
  (三)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用人单位生产经
  营主要负责人、劳动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特种设
  备进行产品安全认可;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检测验单位以及特种作业培训
  的人员机构进行资质认可;
  (五)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实施监察;
  (六)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分级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职业病的调查,按
  照规定通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情况;
  (七)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
  对违反条例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
  建议给以行政处分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实施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本市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
  (二)编制行业劳动保护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督促及人单位落实对重点劳动
  保护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
  (四)组织行业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五)组织行业劳动保护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工作先进经验
  和管理方法。
  第十条 工会依法代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纠正
  意见和改进的建议;有权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
  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和建议。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保护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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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
·关于规范和落实女职工两年一次妇科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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