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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9
【法律文号】:京劳社培指发[2003]5号 【执行日期】:2003-1-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培指发[200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与考试工作规划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职业技术学校:
  为贯彻2002年7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2002年9月全国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现行创业培训与考试办法,确保我市创业培训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40%创业成功率的指标,根据京劳社发[2001]1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北京市创业培训与考试工作规则》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创业培训与考试工作规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各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要进行创业能力考察。创业能力考察的内容分为两项:1、面试:重点考察学员的创业意向、经济基础、融资渠道、家庭状况及个人特长;2、心理测试:重点考察学员的风险意识和创业心理承受能力。
  面试工作由各培训机构自行组织。
  面试合格的学员由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进行心理测试和创业能力测评。
  第二条 为便于对创业学员进行个性化指导,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授课,每班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人。培训班的划分,尽量本着相同或相近创业项目的原则。
  第三第创业培训的考核内容分为创业基础知识和《创业计划书》。各培训机构以《企业创办培训与考试大纲》为依据,自行组织对学员的考核;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学员的《创业计划书》,并对各培训机构组织的自行考核进行抽查。
  第四条 组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培训顾问委员会,负责创业培训指导及创办企业咨询工作。
  第五条 各培训机构负责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者和承担创业培训的授课教师,必须接受全市统一培训,并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注册备案。
  第六条 各培训机构可在再就业园区开设创业培训班,结合园区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培训,以提高园区创业项目培训的实用性和成功率,促进失业人员成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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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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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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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北京市求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5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国家统考职业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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