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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3-12-25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3]71号 【执行日期】:2003-12-25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3]7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便于区县社保中心和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经办(代办)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业务,同时便于业务与财务之间核对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具体数据,在继续执行市社保中心下发的京劳社保发[2002]30号和京劳社保发[2002]39号文件的基础上,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在2004年1月起增加新的应用功能,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业务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社保中心在生成2004年1月份 报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对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的缴费周期自动调整为"不定期",同时按照目前的缴费工资基数自动计算应缴费的具体月数和对应的应缴数额。
  二、2004年4月新的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凡处于参只缴费状态的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应缴费的具体月数和对应的应缴数额。
  三、根据以往实际情况,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时间大都早于新参加或者续保时间,为此,对新参保的人员,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采集个人基本信息时,可填入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起始时间;对续保的人员,区县社保中心可根据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填报的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起始时间,将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述两种参保情况的缴费截止月均为某年的3月。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每月按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生成的月报信息,以人为单位,一次性足额收缴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缴费的具体月数最小可以为1个月,可大于12个月。具体缴费数额则以月为单位,并按照与之对应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计算。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在预缴期限内因某种原因减员后,在次月的月报中将体现退款信息,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确保不出现负数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五、在每月做完回盘业务后,区县社保中心业务岗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出《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缴费与补助情况表》,并将此表转交财务岗,财务岗依次进行对账与入账及收取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业务处理。
  六、区县社保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将其内容以通俗的语言向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人员进行宣讲解释。使其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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