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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6-12
【法律文号】:京劳社工函[2002]53号 【执行日期】:2002-6-1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函[2002]53号
【字体:  
关于北京铁路局《关于比照因工负伤(亡)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铁路局:
  你局《关于比照因工负伤(亡)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996年10月1日之前,享受或比照因工待遇的人员,凡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其待遇仍由企业支付,资金按原渠道列支,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应按照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并随工伤职工长期待遇的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和标准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文件执行。职工与企业因享受或比照因工待遇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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