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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2-31
【法律文号】:京财社[2002]7号 【执行日期】:2002-1-1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财社[2002]7号
【字体:  
关于下发社保基金缴拨流程修订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社局: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自实行财产专户管理以来,在各级社保办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确保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四项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但在实际动作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缴拨环节多,手续繁琐,资金周转慢等问题。为减少缴拨环节,加强资金周转,优化基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基金缴拨流程修订如下:
  一.修订和调整的范围及具体内容
  (一)范围
  1.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流程。
  2.修订和调整现行执行文件(京财社[1999]1802号文)的相关内容及条款。
  (二)内容
  资金上缴:分市级管理的代办机构及直管单位和区县级管理两部分组成。
  1.区县管理:
  缴费单位--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
  2.市级管理的代办机构及直管单位:
  缴费单位--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
  资金下拨:分市级管理的代办机构及直管单位和区县级管理两部分组成。
  1.区县级管理:
  市级财政专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单位
  2.市级管理的代办机构及直管单位:
  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单位
  二、为了做好基金缴拨程序调整后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基金收入上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本着"随收随缴"的原则及时上缴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最迟于24日前将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每月最迟于月底前上缴市财政专户。
  如遇节假日,以上上缴时间相应提前。
  2.基金拨付:由市政局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所报的用款计划(见附表),经审核后分险种拨付。
  (1)养老保险基金于每月9日前将基金按市级、区县分别拨至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于12日之前将基金拨款付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2)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于每月28日前将基金按市级、区县分别拨至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于次月2月之前将基金拨付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3.用款计划的填报:(1)在当年预算批复前,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每月上报用款计划,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后,将其同市直管单位下月用款计划一并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2)在预算批复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全年支出计划分解到各月,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全年支出计划分解到各月,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于预算批复后10日内将区县、市直管单位全年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3)在预算执行中有月份用款计划如有调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调整计划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5日前报市财政局;(4)在预算执行月份内如出现突发事件需拨付基金,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拨款付基金;(5)对超预算的月份用款计划,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写出书面报告,市社保经办机构于25日前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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