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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年5月27日重新印发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浙劳社法监[2002]5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置换工龄)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的计发:企业改制时间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的,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第一条 执行;企业改制时间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前职工12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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