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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7-10
【法律文号】:杭劳社险[2002]46号 【执行日期】:2002-7-10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劳社险[2002]46号
【字体:  
关于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现就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应由个人提出申请。
  二、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或失业人员;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年龄,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户口在外地的“个体参保人员”直接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填写《                       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附表1)并出具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两张一寸免冠照。
  (二)失业人员需携带《杭州市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三)因病申请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近两年病历及诊断报告。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审理:
  (一)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户口在本区的“个体参保人员”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调阅申请人档案,填写《             人员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附表2)和《             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核表》(附表3)。
  (二)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申请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还需填写《             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审批表》(附表4),随同其个人档案、视作缴费审批表、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核表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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