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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2-9-11
【法律文号】:杭劳社医[2002]219号、杭人薪[2002]44号、杭财社[2002]493号 【执行日期】:2002-9-1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局 财政局
杭劳社医[2002]219号、杭人薪[2002]44号、杭财社[2002]493号
【字体: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1]8号、杭人[2001]417号、杭财社[2001]831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事业单位改制前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6%的缴费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的缴费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事业单位改制前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照企业管理并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6%的缴费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改制事业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提前退休人员与本单位原已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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