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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4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分级管理、上下贯通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的机构是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被指定的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报各级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径送该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一)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审查; (二)市、州、林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所辖县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州政府备案审查; (三)县级政府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政府备案审查;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备案。 第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提交备案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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