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局 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1-10-1
【法律文号】:晋劳险字〔1991〕209号 【执行日期】:1991-10-1
山西省劳动局 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
晋劳险字〔1991〕209号
【字体:  
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关于改进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晋劳险字〔1988〕第118号)下发以来,对保证 职工遗属的正常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由于物价调整,生活费增加,现行标准 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现对晋劳险字〔1988〕第118号文第三条 规定的企业职工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当予以提高。
      一、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四十五元; 家居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四十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
      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家 居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
      死亡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系孤身一人者,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五元。
      二、死者系下列情况者,其所供养的父、母和配偶分别按下列数额加发补助费:
      死者系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十五元;死者系一九四五年 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十元;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 月增加五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列支: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退休统 筹 基金中解决;其余的,企业在营业外列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后,企业自行消化,不 调整承包指标。
      四、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按此规定执行,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条件自行确定。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