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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会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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