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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6-6-27
【法律文号】:(86)教职字013号 【执行日期】:1986-6-27
国家教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86)教职字013号
【字体:  
关于职业高中毕业生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来,各地对职业高中毕业生的使用及其工资待遇问题,做法不致,引起了一些矛盾。为了更好地发挥职业高中毕业生的作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国发[1980]252号)提出的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由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用人单位考核,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择优录用的精神,和近几年来职业高中培养范围扩大的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在招干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可以从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任。对农村职业中学生毕业生,可在乡镇企事业单位聘用干部时,择优聘用。
  凡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录用为干部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可以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中有关高中中专毕业生的规定执行,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按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录用为工人的,工资待遇按照各地区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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