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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6-6-4
【法律文号】:国发[1986]59号 【执行日期】:1986-6-4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人事部
国发[1986]59号
【字体:  
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

  1982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业经修订,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1982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三条 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方法
  第五条 职工(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六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见表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根据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推广范围,参照本条例第六条 的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第八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 的规定,在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如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增发奖金时,应当剔除已发放的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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