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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6-4-5
【法律文号】:(86)卫中字第4号 【执行日期】:1986-4-5
劳动人事部
(86)卫中字第4号
【字体:  
关于颁发《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了加强在医医院的建设,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全国中工知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度)》。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组织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各级卫生、劳动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改革的精神,按照本标准要求,对超编的要精简;结构不合理的在逐步调整;编制不满的应经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并主要从现有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及中医院校毕业生中逐年补充。凡未取得中医师(士)专业职务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在医医院做业务技术性工作,医院对不符合条件者,有权拒绝接收。
  卫生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标准有抵触者,按本标准执行。
  希望各地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编制局。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为了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标,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本编制适用于各级中医医院、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和中医科研单位附属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部及综合医院中医科的编制,可参照本编制执行。
  一、机构设置中医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行政体制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两级制。业务科室应按照中医特点、医院规模、实际需要和业务发展情况设置。
  表一:见表
  表二:见表
  注:(1)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应的工作。各科实行科长或主任负责制。
  (2)表一、表二所列仅指行政、业务机构设置,党、团、工会等机构未包括在内。
  (3)表一、表二列举了100张与300张床位医院的科室设置,各医院可根据本院所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和医院的规模、特长、技术力量及专业特点进行增设或合并,如增设口腔科、肿瘤科等,有条件、有特点的医院可增设专病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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