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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6-12-13
【法律文号】:国发[1986]107号 【执行日期】:1986-12-13
国务院
国发[1986]107号
【字体:  
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2、业务条件
  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50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3至6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身体条件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
  1、国家公派出国的各类留学人员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选拔工作的组织,由国家教委组织安排。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和选拔工作,由选派的部门、地方、单位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的指导原则和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安排,并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选拔,实行单位推荐,学术组织、技术部门评议(考核),人事部门审核,领导批准的办法。
  3、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的选拔办法,实行考试与德、智、体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七)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2、"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八)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准备和集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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