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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6-12-13
【法律文号】:国发[1986]107号 【执行日期】:1986-12-13
国务院
国发[1986]107号
【字体:  
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派出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短期集中学习,帮助出国留学人员做好思想准备。集中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
  (九)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国际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十一)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规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四、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
  (一)申请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其研究或实习工作应有益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分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另一种是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
  在国外实习是指我在国外研究生,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不改变留学身份进入公司、企业进行短期实习。
  (三)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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