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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6-12-13
【法律文号】:国发[1986]107号 【执行日期】:1986-12-13
国务院
国发[1986]107号
【字体:  
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四)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者提前向其国内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单位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个月后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4、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面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五)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六)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办法要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顾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又要考虑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二)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这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三)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
  (四)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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