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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船总人[1985]1503号《关于工业企业进一步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及所附《关于工业企业进一步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收悉。我们研究后认为,你公司规定"船厂实行一类产业工资标准",超出了劳人薪[1985]31号文件的规定,这将对其他部门和地方企业产生影响。为此,请你们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我们意见,造船厂以按照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的二类产业的工资标准进行安排为宜。 关于企业类型的划分问题,国家正在研究,待国家确定统一办法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3%晋级权的问题,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发[1984]67号、经企[1985]5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宜规定厂级领导干部可以晋升20%。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国务院已决定暂不扩大,请你们不要自行再作安排。 关于推行劳动合同制问题,国务院已决定在新工人中普遍实行,因此不宜再提"目前企业所在省、市暂不实行合同制的,企业单独实行有困难的,也可暂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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