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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1-7
【法律文号】:深府[1997]19号 【执行日期】:1997-1-7
深府[1997]19号
【字体: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深府[199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深圳市居民充分就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劳动力结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民(以下简称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是指在深圳市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全部员工中,本市居民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做好企业富余人中、失业员工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本着“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优先招用本市居民。
  第五条 按比例就业实行社会工种(岗位)分类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适时调整按比例就业的工种(岗位)及其比例。
  第六条 各类新建、扩建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比例招用本市居民。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得新招劳务工;超出比例部分的原有劳务工,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用。
  市、区劳动部门在审批外来劳务工指标时,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居民的比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择优上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人员,经市、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一个月内公开招聘,仍无法招到规定比例的本市居民,可持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市、区劳动部门申请招用外来劳务工。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意提高招聘工种(岗位)的要求和条件,规避本办法的实施;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招用本市居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一款、第十条 规定,擅自招用外来劳务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首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工种(岗位)
  一、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80%的工种(岗位)
  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管理、会计、出纳、统计、文秘、计算机文字录入员、文印工(打字、油印、复印、电传)、小车司机、邮电营业员、邮政机务员、邮电机线员、邮件分拣员、机要分拣员、国际邮件分拣员、城乡投递员、机要投递员、话务员、报务员、金融保险业营业员、业务员、物业管理员。
  二、本市居民就比例不低于60%的工种(岗位)
  商场售货员、商品营业员(含收银员)、商品仓管员、商品采购员、核价员、旅游导游员、车站调度员、汽车客运售票员、汽车客运检票员、铁路售票员、列车员、金融保险业务经济民警、保安员、清洁工(杂工)、仓库保管工(含司磅中、记帐员)。
  三、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40%的工种(岗位)
  客房服务员、餐具清洗工、清洁工(杂工)、公共交通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邮件接发员、国际邮件接发员、无线寻呼业务员、仓库保安员、物业维修员、车场保安员。
  四、实行社会工种(岗位)按比例就业后,以下行业用人单位的本市居民就业比例应达到:批发零售贸易业78%,旅游宾馆餐饮业50%,交通运输业60%,邮电通讯业80%,金融保险业87%,仓储业76%,物业管理业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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