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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颁布日期】:1986-12-27
【法律文号】:职改字[1986]165号 【执行日期】:1986-12-27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职改字[1986]165号
【字体:  
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

  在我国四化建设中,有一些工程技术人员确实具有很高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在这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虽然被评审、聘任(任命)为高级工程师,但他们的职务工资按高级工程师最低职务工资执则显得偏低。为表彰和鼓励他们取得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改革工资制度的精神,现决定,对这部分高级工程师试行提高职务工资。具体试行办法可按国家经委报送的《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执行。提高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一般不应超过高级工程师总数的百分之十。在试行中要审慎行事,严格把关,把这项工作做好。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望告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便总结经验,制定正式办法。
  附:
  《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改革工资制度的有关精神,为了鼓励在四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工程技术人员,便于人才交流,解决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偏低的问题,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具备本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其现行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低于一百六十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 可以提高到一百六十元。
  二、条件
  1.在工程技术岗位上成绩优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组织和解决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 研究或开发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见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在经济建设和改革中,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在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 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2、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能培养、指导研究生。
  3、一般需从事相当高级工程师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名额控制幅度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及其所属勘察设计、研究等技术密集型的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比例,一般控制在高级工程师总数的百分之十,有的可低于百分之十,最高的不超过百分之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勘察设计研究等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比例,按低于上述幅度掌握。
  上述名额控制幅度,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掌握使用,不得按比例下放给各单位。
  四、审批权限
  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由省或部级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报国家经委平衡后,再由省(区、市)或部(直属机构)批准。所需要的增资额,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地方劳动人事部门核准。
  五、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等遇。
  企业单位中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的聘任办法与工资待遇问题,将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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