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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6-3-26
【法律文号】:国发[1986]39号 【执行日期】:1986-3-26
国务院
国发[1986]39号
【字体:  
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适当提高纺织、丝绸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待遇,是稳定职工队伍,保证纺织、丝绸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措施之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影响面很大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这件事办好。具体实施办法,由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提出,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后下达执行。
  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共同就纺织工业部《关于改善纺织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尽快稳定一线生产工人的紧急报告》和中国丝绸公司《关于改善丝绸工业劳动条件和恢复岗位工资制的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作了研究。一致认为,建国以来,纺织、丝绸行业的职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但近年来,企业一线生产工人纷纷外流,老的稳不住,新的招不进,影响纺织生产的正常进行。一线工人队伍不稳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生产工人的生产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工资相对偏低。为了稳定纺织、丝绸行业的职工队伍,保证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经研究,建议适当提高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待遇,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一九八六年起,在纺织、丝绸企业中对一线生产工人推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一至五岗的岗位工资标准,即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劳人薪〔1985〕31号文件)二类产业的六级半、六级、五级半、五级、四级半的标准。实行岗位工资,采取经过考核逐步过渡的办法,即一、二、三岗工人,熟练期满后,从拿岗位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开始,以后逐年均衡增加,第五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四、五岗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三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今后实行新五岗的岗位标准工资所增加的工资,允许进入成本,分年进入成本的增资数额,由地方纺织、丝绸工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经当地财政、劳动人事部门核定。
  在一线生产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时,要注意处理好与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二、三线工人的工资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避免一线工人与二、三线工人之间在工资分配上产生新的矛盾。
  二、适当提高纺织、丝绸一线生产工人的中、夜班津贴标准。一线生产工人中,百分之九十是女工,常年做三班,劳动紧张。目前各地纺织企业的中、夜班津贴偏低,应适当提高。提高津贴的幅度,应考虑与其它行业生产工人相平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作出规定。
  三、为了鼓励先进,可以选择个别有条件的纺织、丝绸企业,进行按标准定员的标准工资核定工资总额包干的试点。
  四、适当提高纺织、丝绸行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减免部分企业的调节税。纺织、丝绸行业技术改造任务重,而调节税率高、留利水平低,企业自我改造能力差。为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对纺织、丝绸行业在实行分类折旧和减免调节税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从一九八六年起,纺织、丝绸行业全部实行分类折旧;并对棉纺织、印染行业中一些效益好、基数高、欠帐多、改造任务重的企业和列入"三个为主"(沿海、轻纺、出口为主)改造规划的企业以及丝绸行业的企业减免调节税。具体减税数额,由财政部、国家经委与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商定。
  关于用工制度。鉴于目前纺织、丝绸企业招工困难,允许纺织、丝绸企业在定员内招收工人时,首先在城镇招收,城镇招收不足时,可以到农村招收。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新招收的工人,都要与企业签订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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