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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1986-11-11
【法律文号】:劳人薪[1986]102号 【执行日期】:1987-1-1
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劳人薪[1986]102号
【字体:  
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干部、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央〔1986〕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干部的职务等级和干部、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移交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和劳人薪〔1986〕65号文件关于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规定精神,根据本人原行政级别和军队职务,直接套改与公安干警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干部的职务等级和工资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北京、上海、天津市的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为正县(处)长级;县、县级市、区人民武装部的部长、政委为副县(处)长级(移交前任部长、政委继续留任的,保留原职级待遇),科长(室主任)为正科(局)级,参谋、干事、助理员按副科(局)级、科员、办事员确定职务等级。不设科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增设一至二名正科(局)级的参谋、干事、助理员。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干部的工资标准,按当地公安干警相应职务的工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二)。今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干部的职务晋升和工资调整,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移交的志愿兵和被录用为工人的义务兵,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等级。
  四、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人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工作的工人,由于环境比较艰苦,又有一定的危险性,责任重大,为鼓励工人安心在仓库工作,原实行的补助津贴暂予保留。补助津贴标准按工人本人基础工资加岗位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计发。调离仓库或离退休后停发。
  此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见表
  附表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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