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2-7-1
【法律文号】:市政府令 【执行日期】:1992-7-1
市政府令
【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仲裁,仲裁决定后,应制作仲裁决定书,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署名,并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决定书送达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企业违反规定第四章 有关条款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应责令该企业给职工补足不足部分,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至六百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 ,按下列各项处理:
  (一)凡超过规定日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部门责令该企业从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六天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赔偿职工损失;
  (二)凡没有按规定日期发放职工工资且拖欠工资日期超过三十天的(不含第三十天),除前项处理外,劳动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 ,按下列各项处理:
  (一)没有按规定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本企业工资情况的,劳动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经通报批评后,再次违反的,劳动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三百至五百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至三百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谎报经济效益多提工资总额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多提的部分,并通报批评;
  (二)劳动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多提数额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多提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 ,没有按规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坐支、套支现金支付工资,或采用其它手段变相多发工资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动部门责令期限期退回多发的部分,并通报批评;
  (二)劳动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至六百元的罚款;
  
本文共8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广东省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做好省属单位2005年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
·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相关法规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社保征收业务报表递送及网上申报截止时间的通知
·关于公布深圳市2006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
·深圳市公布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5、6月份最低工资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