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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全民所有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 ,没有按财务制度支付工资,乱摊成本(费用),挤占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乱发工资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 ,没有按规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的,劳动部门在核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时,核实上一年度应提取的工资储备金数额,并在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中扣减。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奖惩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年度增加工资办法、经理或厂长年工资收入等,没有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劳动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理、厂长违反规定第三十二条 ,其年工资收入超过规定的倍数,或没有按工资相庆扣减工资的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动部门责令其将超过或应扣减的部分退回,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劳动部门对其处以退回数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退回数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 所指的特区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内联企业和驻深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员、工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企业工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合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下列各项: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第八十六条 所指的津贴,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支出; (二)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支出; (三)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射线作业、潜水和沉箱作业、高温作业所享受的保健食品的支出。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十九条 所指的克扣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职工因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企业或者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时,企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 (二)职工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的金额; (三)法院委托执行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者赔偿费; (四)其它按规定应扣款项。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工资基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货币资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企业工资基金支付的凭证。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工资照发是指企业按职工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制度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出勤实得工资的数额。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市政府决定、由市劳动局公布的职工在履行了劳动义务之后,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最低限额的工资。 第九十三条 对个人的罚款一概由个人支付;对企业的罚款不得在成本中开支。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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