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2-7-1
【法律文号】:市政府令 【执行日期】:1992-7-1
市政府令
【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付出劳动后,有获取工资收入的权利。企业工资必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五条 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使特区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不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年度工资计划,并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由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企业,用于指导企业工资分配。
  第十条 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工资。制定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核准企业工资计划,检查和监督企业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
  第十一条 银行实行工资基金提取登记制度,不予支取未办《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的工资或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准的工资。
  第十二条 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将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工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水平在政府宏观计划指导下,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低于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本文共8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广东省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做好省属单位2005年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
·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相关法规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社保征收业务报表递送及网上申报截止时间的通知
·关于公布深圳市2006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
·深圳市公布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5、6月份最低工资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