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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11-17
【法律文号】:深劳发[1997]19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7-11-17
深劳发[1997]193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办理1998年度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粤劳就[1997]282号文件,为避免春节后可能出现的“民工潮”,春节后一个月(1998年1月28日至2月28日)暂停招收新增外省劳动力。
  根据修订后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核验工作。办理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时须提交与辖区街道(镇)计生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各省、市驻深劳动管理站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年检工作,由各驻深劳动管理站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在深务工人数及年检时限自行安排,不再与办理1998年度劳务用工手续同时进行,不再委托各级劳动部门代为办理。根据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粤治费[1997]7号文件规定,取消外来劳工跟踪服务费。
  五、办理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及劳务暂住证的有关费用为:暂住人口管理费,依照深府[1990]308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年向用人单位收取(个体劳动者向本人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300元人民币,半年以内收取150元人民币,三个月以内收取75元人民币;《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工本费,每证2元人民币;暂住证工本费:每证20元人民币。劳动、人事、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费,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办理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及劳务暂住证的表格、相片要求与1997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对新办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的暂住人员要认真核验其边境通行证和居民身份证,并在暂住人口登记表背面附贴此两证复印件;对所在单位和暂住地址没有变更的续用人员,暂住人口登记表可免贴相片,背面附贴其1997年度劳务暂住证复印件。
  七、各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和劳务暂住证的办理工作。不准跨派出所辖区办证或办非本单位人员代办劳务暂住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代办暂住牟利,违者按《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劳动、人事、公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结合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创三优、争一流”活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严禁任何部门借为企业服务之名,乱摆摊、乱设点,违法违规办理用工手续和劳务暂住证,干扰外来劳动力管理和暂住人员的户口证件管理工作,败坏政府部门的形象。市劳动、人事、公安、财政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部门办理劳务工、聘、派干部手续和劳务暂住证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办理劳务工、聘、派干部手续和劳务暂住证的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欢迎各用人单位及人民群众予以监督。联系或投诉电话:
  市劳动局:2249585市人事局:2223211-3446
  市财政局:5580915市工商局:5565627
  市公安局:5576355-5412市计生办:224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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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1998年度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1996年招调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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