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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劳动厅粤劳就[1997]282号文件,为避免春节后可能出现的“民工潮”,春节后一个月(1998年1月28日至2月28日)暂停招收新增外省劳动力。 根据修订后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核验工作。办理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时须提交与辖区街道(镇)计生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各省、市驻深劳动管理站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年检工作,由各驻深劳动管理站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在深务工人数及年检时限自行安排,不再与办理1998年度劳务用工手续同时进行,不再委托各级劳动部门代为办理。根据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粤治费[1997]7号文件规定,取消外来劳工跟踪服务费。 五、办理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及劳务暂住证的有关费用为:暂住人口管理费,依照深府[1990]308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年向用人单位收取(个体劳动者向本人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300元人民币,半年以内收取150元人民币,三个月以内收取75元人民币;《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工本费,每证2元人民币;暂住证工本费:每证20元人民币。劳动、人事、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费,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办理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及劳务暂住证的表格、相片要求与1997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对新办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的暂住人员要认真核验其边境通行证和居民身份证,并在暂住人口登记表背面附贴此两证复印件;对所在单位和暂住地址没有变更的续用人员,暂住人口登记表可免贴相片,背面附贴其1997年度劳务暂住证复印件。 七、各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和劳务暂住证的办理工作。不准跨派出所辖区办证或办非本单位人员代办劳务暂住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代办暂住牟利,违者按《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劳动、人事、公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结合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创三优、争一流”活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严禁任何部门借为企业服务之名,乱摆摊、乱设点,违法违规办理用工手续和劳务暂住证,干扰外来劳动力管理和暂住人员的户口证件管理工作,败坏政府部门的形象。市劳动、人事、公安、财政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部门办理劳务工、聘、派干部手续和劳务暂住证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办理劳务工、聘、派干部手续和劳务暂住证的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欢迎各用人单位及人民群众予以监督。联系或投诉电话: 市劳动局:2249585市人事局:2223211-3446 市财政局:5580915市工商局:5565627 市公安局:5576355-5412市计生办:224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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