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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11-17
【法律文号】:深劳发[1997]19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7-11-17
深劳发[1997]193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办理1998年度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计生办
  关于办理1998年度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1997年11月17日)
  深劳发[1997]193号
  为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和暂住人员的户口、治安管理,完善对外来劳动力个人的电脑化管理及顺延式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等各项措施,实现“控制总量、管好存量、提高质量、按需流动”的劳动用工管理目标,维护特区的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现就深圳经济特区办理1998年度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及劳务暂住证手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998年度续用劳务工和聘、派干部手续从1997年11月24日开始办理。
  为解决往年集中办理续用手续的高峰时期工作压力大、等候时间长的问题,有效实行顺延式办证,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经研究决定,凡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负责办理的市属用人单位暂住人员1998年度的续用手续于1997年11月24日开始办理,并对劳务工和聘、派干部较为集中行为的用工、聘、派手续及劳务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作如下划分:
  (一)工业企业的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劳务暂住证有效期一律至1999年3-4月;
  (二)建筑行业的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劳务暂住证有效期一律延至1999年5-6月;
  (三)旅游宾馆餐饮业的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劳务暂住证有效期一律延至1999年7-8月;
  (四)其他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劳务暂住证有效期一律延至1999年9-10月。
  对经批准零散招聘的劳务工和聘、派干部,则按上岗时间顺延办理,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各计划单列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依照市劳动局委托的办理权限,参照上述行业划分做好1998年度劳务用工、劳务暂住证的续用办理工作。
  区属用人单位1998年度劳务工和聘、派干部的续用手续应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有关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菜市场、小商品市场、街道门店、居民屋村小商店的经营从业人员和持临时营业执照、摆卖证在居民屋村、小街小巷摆摊设点从事零售、修理、服务的暂住人员由所在地工商所个体劳动者分会组织集中到区劳动局办理用工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续用人数。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劳务工的,在招用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需新增聘、派干部的,在招聘前应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招聘后分别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并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劳务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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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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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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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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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1998年度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1996年招调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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