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
【颁布日期】:1986-9-18 |
| 【法律文号】:劳人险函[1986]33号
|
【执行日期】:1986-9-18 |
|
| 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
![]()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浙劳险(86)146号来文收悉。所询关于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与我部老干部服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