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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3月27日民[1986]优6号《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民[1986]优6号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地。1986年6月30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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