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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体委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6-11-6
【法律文号】:(86)体干字1133号 【执行日期】:1985-7-1
国家体委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86)体干字1133号
【字体:  
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1985年《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
  一、发放范围
  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下放到地(市、区)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二、退役费标准
  1.退役费基数。运动员退役时,根据其运动年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年龄为三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一百元至三百元(根据运动员的运动年龄长短和所作贡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在此限额内具体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年龄满三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数为五百元。
  2.运动年龄每增加一年,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一个月体育津贴费(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费标准)的退役费。
  3.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体育津贴费。
  三、运动年龄的计算办法
  1.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之月起计算运动年龄,每满十二个月为一年运动年龄;满六个月不足十二个月的,按一年运动年龄计算;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运动年龄计算;不足三个月,不计算运动年龄。
  2.运动员待分配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
  四、运动员在队期间表现很差或待分配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减发或不发退役费。
  五、运动员正式办理离队手续后,发给退役费。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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