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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5-2
【法律文号】:深府[1996]122号 【执行日期】:1996-7-1
深府[1996]122号
【字体: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
  第五章 医疗保险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
  护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定
  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规定适
  用于深圳市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
  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三条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
  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三种形式。
  用人单位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
  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具有暂住户口的职工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
  失业人员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应当参加特殊医
  疗保险。
  第四条 政府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医疗保险
  基金的筹集和支付。遇有特殊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
  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
  是深圳市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保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保局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下列标准缴交医疗保险费:
  (一)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费,
  按其月工资总额的9%缴交,其中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7%
  ,职工个人缴交2%;
  职工缴费月工资不得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不得高于300%,超过部分免交医疗保险费。
  (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其月离退休金的12%
  ,由财政、用人单位或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全额缴交;
  (三)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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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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