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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政策,从2002年2月21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资金计息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如下表:见表 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二、单位住房基金计息利率调整如下表:见表 三、住房补贴资金计息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进行调整;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计息利率比照单位住房基金计息利率进行调整。 四、单位住房基金和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利率调整后,计息规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由2.07%下调为1.89%,计息规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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