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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1-8-28
【法律文号】:(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 【执行日期】:2001-8-28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
【字体:  
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现补充如下:
  1、住房公积金建立人数在200人(含)以下的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北京市房改办授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市房改办房改资金处备案。
  2、住房公积金建立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仍按《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规定办理。
  3、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无工会的,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经2/3以上职工同意缓缴后,提供会议纪要作为职代会决议。此会议纪要需由公司法人签字盖章,并由20%以上的职工代表签字认可。
  4、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若未作审计的,需写出书面理由,并加盖公司章及财务章。
  5、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交申请后,确有困难的,在审批过程中,可由其所在归集部门暂按提交的申请执行,待批复正式下达后,再按批复予以调整、实施。
  6、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由原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分立、撤销及解散、破产的法律文本到所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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