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1999-5-19
【法律文号】:(99)京房资中心分字第067号 【执行日期】:1999-5-19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99)京房资中心分字第067号
【字体: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领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现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以下简称支取记录单)领取及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支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支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及配偶,在办理支取手续时,各领取支取记录单一张,并按自愿原则,根据房价款分别确定各自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一方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等于房价款减去另一方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持购买合同到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申请领取支取记录单。领取支取记录单时,购房人需按合同金额填写所购房价款及本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购房人填完支取记录单,交分中心审核后,加盖分中心公章即办完领取手续。购房人配偶凭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及购房人领取的支取记录单到其所在的分中心办理支取记录单领取手续。
  三、建造及大中修自住住房的,持房屋产权证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及购买材料发票领取支取记录单,房价款处填写发票金额,配偶凭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及房主领取的支取记录单到其所在的分中心办理支取记录单领取手续。
  四、对于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及配偶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收入显著差异,从而要求变更最初约定的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时,购房人须持双方原支取记录单及收入证明到其分中心更换支取记录单,重新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限额。在购房人新支取记录单变更情况处标明申请变更日期、原因,在购房人新记录单支取情况第一行填写至更换记录单时购房人已累计支取金额,在双方原支取记录单变更情况处注明此单已废止及废止日期,分中心审核盖章即可。配偶持购房人新支取记录单及双方已作废支取记录单到配偶所在分中心办理支取记录单变更手续。
  五、对于支取记录单遗失的,若一方遗失,则持另一方的支取记录单到本人所在的分中心申请补办。分中心需核定其已支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填在新支取记录单支取情况第一行,并根据其配偶方的记录单算出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填入可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处。若双方同时遗失,则分别到各自分中心开出已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总额证明,由购房人持购房合同(建修房者持相应证明)到分中心重新申领。配偶凭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及购房人补领的支取记录单办理补领手续。
  六、对于离婚者需持离婚证、财产分配证明及双方的支取记录单重新申请记录单,并在变更处注明双方累计支取合计及变更日期、原因。
  七、在支取记录单使用前,已办理过支取手续的,分中心须核定已累计支取总额,填在支取记录单第一行。
  各分中心接到通知后,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在京物业服务及相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