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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现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以下简称支取记录单)领取及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支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支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及配偶,在办理支取手续时,各领取支取记录单一张,并按自愿原则,根据房价款分别确定各自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一方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等于房价款减去另一方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持购买合同到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申请领取支取记录单。领取支取记录单时,购房人需按合同金额填写所购房价款及本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购房人填完支取记录单,交分中心审核后,加盖分中心公章即办完领取手续。购房人配偶凭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及购房人领取的支取记录单到其所在的分中心办理支取记录单领取手续。 三、建造及大中修自住住房的,持房屋产权证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及购买材料发票领取支取记录单,房价款处填写发票金额,配偶凭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及房主领取的支取记录单到其所在的分中心办理支取记录单领取手续。 四、对于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及配偶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收入显著差异,从而要求变更最初约定的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时,购房人须持双方原支取记录单及收入证明到其分中心更换支取记录单,重新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限额。在购房人新支取记录单变更情况处标明申请变更日期、原因,在购房人新记录单支取情况第一行填写至更换记录单时购房人已累计支取金额,在双方原支取记录单变更情况处注明此单已废止及废止日期,分中心审核盖章即可。配偶持购房人新支取记录单及双方已作废支取记录单到配偶所在分中心办理支取记录单变更手续。 五、对于支取记录单遗失的,若一方遗失,则持另一方的支取记录单到本人所在的分中心申请补办。分中心需核定其已支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填在新支取记录单支取情况第一行,并根据其配偶方的记录单算出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填入可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处。若双方同时遗失,则分别到各自分中心开出已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总额证明,由购房人持购房合同(建修房者持相应证明)到分中心重新申领。配偶凭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及购房人补领的支取记录单办理补领手续。 六、对于离婚者需持离婚证、财产分配证明及双方的支取记录单重新申请记录单,并在变更处注明双方累计支取合计及变更日期、原因。 七、在支取记录单使用前,已办理过支取手续的,分中心须核定已累计支取总额,填在支取记录单第一行。 各分中心接到通知后,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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