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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24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2]73号 【执行日期】:2002-7-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发[2002]7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完善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区劳动保障系统的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服务,我厅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12月28日原自治区劳动厅颁布的《劳动部门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考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劳动保障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考评的对象为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各业务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
  对社会保险机构及其统计人员的统计考核办法,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计工作考评的内容有:
  (一) 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二) 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
  (三) 统计手段的现代化;
  (四) 统计工作年度总结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根据考评内容,对统计工作从报表报送时间、报表质量、统计分析和统计工作年度总结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总基分为100分,其中:统计报表占55分,统计分析资料占30分,统计手段占5分,统计工作年度总结占10分。
  第五条   统计工作考核评比结果按分数高低排列名次,从参评单位总数的30%以内评选先进单位。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统计报表(55分)
  1.全部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的计30分。无特殊原因,每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5天以上取消考评资格。
  2.报表按规定表式填写的计10分。不按规定表式填写或未采用统一的计量单位、没有填报单位名称、未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和处(科)负责人及制表人签章、未填写报送时间以及字迹不清楚、份数不足的,每项扣1分。
  3.报表数字准确无误的计15分。数字计算不准确、数字对应关系(包括表与表之间的数字对应关系)有矛盾或指标含义、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处理不当的,每项扣2分;重复填报、漏报的扣5分;经查实,属虚报、瞒报的扣15分,严重者取消考评资格。
  (二)统计分析资料(30分)
  每年报送专题性的劳动保障统计分析资料3篇(不包括每月统计数字简单分析和报表的文字说明),且内容时效性强、文字简练的计30分。每增写一篇加10分;被本单位内部刊物采用的加5分;被地市以上报刊采用的加10分;每年少于3篇分析资料的,每少一篇扣10分;内容和时效性差的,酌情扣分。
  (三)统计手段(5分)
  统计报表和资料通过计算机处理并按的上报方式(如电子邮件等)上报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四)统计工作年度总结(10分)
  每年按规定上报统计工作年度总结的计10分,其中按时上报4分,内容完整(包括年度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对策建议或措施等)6分。每迟报一天扣2分;内容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第六条   统计工作考评结果在有关情况通报中予以公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或两年一次对劳动保障系统各业务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对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评为统计工作先进个人的,所在单位在年度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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