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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2002-7-15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2]69号
【执行日期】:2002-7-15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桂劳社发[2002]69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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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关于印发《广西电子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电子行业劳动者素质,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信息产业局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了《广西电子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电子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区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及其对应的工种见附件。凡附件范围内的工种(以下简称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区电子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对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参加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今后,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
第二条
规定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范围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六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岗位就业。
第七条
对从事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参加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鉴定,在获得证书后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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