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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6号)规定的行政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地先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待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后,再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规定审核下达各地、市。 二、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要求各地在2002年春节前将所增加的金额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并于3月10日前将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民不,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和要求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做好企业离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汇报。 附表一:职务工资套改表见表 附件二: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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