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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2-7-10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2]67号 【执行日期】:2002-7-10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桂劳社发[2002]67号
【字体:  
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企业: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精神,为了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含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能及时享受津贴补贴,现就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上年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
  二、申报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程序和办法
  1、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每年审批一次。2002年于6月份审批,从2003年起,于每年3月份审批。
  2、由企业如实填报《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申报表》和《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发放花名册》,并附上申报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时上一年的工资发放表和企业所在地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享受的适当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开放生活补贴的有关文件或执行依据。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将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核拨至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拨付至离休人员所在单位,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附件1: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报表见表
  附件2: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发放花名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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