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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17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2]21号 【执行日期】:2002-6-17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2]21号
【字体: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执行,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新修订<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苏劳险[1988]27号)同时废止。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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