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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规定,我区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两部会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二)适当提高以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1、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按《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见表 2、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月增加额达不到70元,按70元调整。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 (2)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退休的人员; (3)原工商业者。 (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四)退职人员调整退职生活费标准 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其提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按同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80%执行。 三、调整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2年7月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市、地直属企业和市、地所辖县属企业,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含中央行业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批。 五、资金来源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中解决。如中央给予我区资金补助,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结合各市、地基金积累情况及养老保险工作业绩等情况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市、地。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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