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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9-29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2]101号 【执行日期】:2002-9-29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桂劳社发[2002]101号
【字体: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规定,我区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两部会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二)适当提高以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1、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按《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见表
  2、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月增加额达不到70元,按70元调整。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
  (2)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退休的人员;
  (3)原工商业者。
  (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四)退职人员调整退职生活费标准
  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其提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按同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80%执行。
  三、调整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2年7月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市、地直属企业和市、地所辖县属企业,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含中央行业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批。
  五、资金来源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中解决。如中央给予我区资金补助,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结合各市、地基金积累情况及养老保险工作业绩等情况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市、地。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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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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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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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4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关于2004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另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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