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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行为,提高缴费基数核定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计算。 二、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每年申报一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准,低于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的,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超过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缴费单位必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申报表必须有职工个人的签名。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表时,凡是没有职工签名的,一律退回缴费单位,待职工补签名后再予以审定。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缴费单位报送的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5日内完成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并打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给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应在10日内,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期为10天。 五、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公示的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相符的,有权向公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六、缴费单位对职工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缴费基数问题,应认真进行核实,凡是确有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并在10日内重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有关缴费基数的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不定期检查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公示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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