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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6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老险[2002]21号 【执行日期】:2002-12-6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老险[2002]21号
【字体:  
关于200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0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记入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利息分段计算,其中2002年1、2月按月利率1.88‰计算,2002年3月至12月按月利率1.65‰计算。
  二、截止2001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2002年终计息时按年利率2.25%计算。
  三、2002年度个人帐户计息结算后,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退休等计算个人帐户利息时,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前,仍按月利率1.65‰计算。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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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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