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卫生厅 【颁布日期】:2002-3-15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2]17号 【执行日期】:2002-3-15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卫生厅
桂劳社发[2002]17号
【字体:  
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2、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增大自付比例"、"限价格"、标有"*"的药品时,先由个人自付4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使用以下项目的,先由个人自付4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5、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6、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和体外反搏。
  7、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和冠状运脉造影等。
  8、各种理疗项目。
  9、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出院后所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
  10、费用超过200元/次/例/脏器/部位的单项检查、单项治疗和医用材料。
  11、其它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12、使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和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13、参保人员因病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工人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以及中外合资医用产品及材料等,按国产普及型价格计算,超出国产价格部分由个人自理。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无国产价格可比的,按其价格的50%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3年全区医疗保险综合目标管理检查考评的通知
·关于中区直驻邕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