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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卫生厅 【颁布日期】:2002-3-15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2]17号 【执行日期】:2002-3-15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卫生厅
桂劳社发[2002]17号
【字体:  
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区直各有关医疗机构、中央及自治区直属驻邕各参保单位:
  为合理确定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行规定
  为合理确定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以下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床位费。包括普通病床费、特殊功能床费、急诊留察床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普通病床每日每床15元,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结算,超过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门诊观察床位费不得超过基本医疗床位费支付标准。
  (二)护理费。包括临床护理、注射、护理操作监护。
  (三)注射费。包括皮下注射、皮内(皮试)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抽血、静脉输液、静脉输血、心内注射、穴位注射。
  (四)处置治疗费。包括各种穿刺、封闭、一般处置治疗。
  (五)手术费。
  (六)麻醉费。包括麻醉及监测、特殊仪器、设备使用费。
  (七)检查费。包括功能检查及特殊检查、病理病学检查。
  (八)化验费。
  (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十)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抢救时所发生的上列医疗费用。
  (十一)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准转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
  (十二)参保人员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定居以及在驻外机构工作期间患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上列医疗费用。
  (十三)参保人员出差、探亲、工作期间患急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上列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
  (一)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
  1、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时,先由个人自付3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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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3年全区医疗保险综合目标管理检查考评的通知
·关于中区直驻邕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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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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