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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 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2-3-15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2]18号
【执行日期】:2002-3-15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 药品监督管理局
桂劳社发[2002]18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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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区直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中央及自治区直属驻邕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精神,制定了《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开支,保证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总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控制指标。
第三条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转诊转院、在外人员等发生的医疗费直接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结算除外)。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核算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协议规定提供费用结算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帐户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控制结算。
第六条
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从个人帐户中扣除。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自付。
(二)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后,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定点零售药店记帐,从个人帐户中扣除。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自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规定范围内的部分门诊慢性病治疗,经审批后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个人帐户的开支情况,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五)在外人员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参保人员因公出差、休假外出、驻外机构、异地居住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中区直驻邕单位在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报销,核减个人帐户。
第七条
住院治疗医疗费的结算
(一)住院费不足一次起付标准的,不计为一次住院指标(下同),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填写住院结算清单,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三)住院费用的预算与年终总结算。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控制进行每月预结算与年终总结算。
1、每月预结算,按下列方式进行计算并预付总额的90%给定点医疗机构,预留10%与年终医疗服务质量考评挂钩。
当上月出院病人实际费用小于定额指标的80%时,预付款为实际费用乘以90%。其余费用到年底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当上月出院病人实际费用大于定额指标的80%、小于100%时,预付款为定额指标乘以90%,其余费用到年底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超出定额指标部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不予支付。
2、年终结算。视年终医疗服务质量考评结果,确定全额支付、部分支付或全额扣除。
第八条
留察室费用的结算
留察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住院结算单位,每月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结算。
第九条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与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相同。费用定额控制在每人每天30元以内。
第十条
转诊转院医疗费的结算。
(一)按有关规定结清转院前的住院费用;
(二)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结算。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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